伊殿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甲方攜回審閱
伊殿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海外旅遊學習,係指到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正式、非正式教育機構或其附屬 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或旅遊行程。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件委辦遊學申請事宜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
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乙方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時向甲方為承諾或保證者,甲方得據此而為主張。

第三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項目及其期間
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研修及旅遊,其中研修活動自____年____月 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不含當地例假日/國定假日);旅遊活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全程共計____天。
前項研修內容依本約第五條之規定;旅遊活動依本約第六條之規定。

第五條 國外研修機構及相關之課程、食宿、交通
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國外研修機構為_______國(地區)___________學校,研修之課程為_________,期間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計每週 ____小時,其課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之資格等,乙方應於簽訂契約前完成明確規劃,並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甲方。
乙方所規劃者需為旅遊學習國認可之語言機構,並於前項書面文件中,載明其課程內容、教學進度、師資。上開語言機構所聘師資須為合格語言教學人員,並具有大學以上之學歷。
甲方於前項國外研修機構研修期間之住宿、膳食、交通等,由乙方安排,乙方應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甲方。
書面文件為契約之一部分,乙方如載明「僅供參考」、「以國外研修機構提供之內容為準」、「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再行通知」或其他非確定性之文字,甲方得主張該部分之記載或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六條 預定旅遊地區及協辦單位
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旅遊,除甲方自費旅遊之部分外,共_天_宿,亦由乙方協辦之旅行社安排,其協辦單位為國內: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註冊編號:________________,品保會員編號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國外: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其旅遊地點、行程、住宿、餐飲、交通等,乙方應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甲方。

第七條 海外旅遊學習費用及給付方式
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總額共計新台幣_______元,包含研修費用_______元, 及旅遊費用_______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雙方當事人如另有特殊約定,應依約定之內容增減費用。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但雙方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 收費方式:
報名時,甲方應繳付定金新台幣 5000元,始取得名額,該筆定金為總額的一部份。 超過合約審閱期五日(工作天)後取消報名恕不退還定金。 乙方於收受甲方給付之定金後始實行乙方依本約所受委任之事務。
餘款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清,此所指之餘款為總額扣除定金。
二、 付款方式:
付款採即期支票、銀行匯款或 ATM 轉帳方式。(不提供刷卡)
付款帳戶如下:
匯款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忠孝分行(822)
匯款戶名 4955-4063-8738
匯款帳號 伊殿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發票或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第八條 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所包含及未包含之項目
甲方依第七條約定繳納之費用,除當事人另有書面特別約定外,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如下:
一、包含項目:
□ 代辦出國證照費及其他行政規費:護照費、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研修課程學費、必修課程教科書籍費、講義費。
□ 交通運輸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各種交通運輸費用。
□ 住宿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住宿費用,如宿舍、寄宿家庭費用,及旅遊中之旅館或飯店費用。
□ 餐膳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餐膳費用。
□ 遊覽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一切遊覽費用。
□ 接送費:乙方接送甲方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住宿地點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
□ 保險費:指甲方個人之傷害保險、醫療保險之費用。
□ 服務費及報酬:乙方為甲方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報酬及辦理旅遊學習事項之報酬。
□ 其他____。
二、不包含項目:
□ 甲方個人費用:如私人交通費、洗衣、電話、電報、個人傷病醫療費,以及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及報酬等。
□ 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 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
□ 個人另行投保之保險費:甲方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
□ 行李超重費。
□ 其他。
前項宜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各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除當事人約定收取之項目外,乙方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取費用。

第九條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
乙方應於規劃接洽語言機構時,議定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並明確告知甲方。

第十條 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第七條規定給付費用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應將所收取之費用退還甲方。
乙方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得請求甲方支付本契約約定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十五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並得自前項退還費用中直接扣除。

第十一條 乙方之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一) 乙方應負責為甲方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至少三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學習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之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三)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辦妥並如期交付必要文件。若有需甲方補正或親自會同辦理之事項,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

第十二條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乙方如有直接為甲方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等事宜,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甲方印章、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賠償。
乙方因辦理旅遊學習事項所持有之甲方證照、印章等,僅得供旅遊學習申請之用,不得移做他途使用,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另負賠償責任。
如甲方與代辦機構發生糾紛,乙方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但不可歸責乙方之事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甲方於旅遊學習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照,但甲方未滿二十歲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證照,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甲方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乙方應協助補辦。

第十三條 乙方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歷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相關之資料,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洩漏或提供給其他個人或團體,以及為契約目的範圍以外使用之約定。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該約定事項總收費用之三倍),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另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服務人員及領隊之派遣
乙方應指派具有旅遊學習地語文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同前往服務及協助,乙方在旅遊學習地設有分支機構或有關係企業者,得由直接由旅遊學習地機構提供服務。
於旅遊行程,乙方之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
甲方因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協辦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所指派之領隊,應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項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旅遊學習活動所須之服務。

第十五條 組團旅遊學習最低人數
本旅遊學習團最低出團人數為________人(不得高於十五人)。
未達前項最低出團人數,乙方得解除契約,但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依海外旅遊學習所定費用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返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海外旅遊學習契約,將依第二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海外旅遊學習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第十六條 旅遊學習無法成行時,乙方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乙方未辦妥簽證、未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依本契約內預定之日期開始其旅遊學習行程者,乙方應於知悉旅遊學習行程無法依本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未為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十。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五、旅遊學習行程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前項情形,甲方並得解除契約。甲方解除契約時,除依前項規定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乙方返還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甲方因此遭致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甲方自行購買機票或自行辦理簽證或其他自行委託他人辦理之事宜,甲方應注意機票開票時間、簽證核准與否、簽證核發時間及其他期限之規定。

第十七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乙方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甲方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
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價值或品質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甲方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其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第一項之價值或品質者,甲方除得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八條 住宿地點之變更
甲方應於行前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告知乙方。對於甲方要求變更住宿地點,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乙方對於住宿地點之變更,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甲方應自行支付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但乙方因住宿地點變更減省費用之支出者,應將減省之部分退還甲方。

第十九條 甲方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
甲方應依乙方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達約定集合地點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學習行程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甲方中途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者,不得請求乙方退還該項課程或行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學習行程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利息償還之。
乙方應為甲方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後,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未能即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能即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動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但甲方即時告知乙方,並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行程開始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得解除契約,除應繳交行政規費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之損害,乙方並應返還餘款: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十。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海外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旅遊學習行程開始日或開始後始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百。
前項各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乙方所收取之報酬及支出之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出發前因特別事由解除契約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必要費用後之餘款:
一、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或政府命令。
二、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
三、出發前,本旅遊學習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甲方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
有前項所列各款事由者,乙方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甲方,其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出發前,甲方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重大傷病或死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
因第一項及前項所列事由解除契約者,乙方所扣除之必要費用以下列兩者為限,且最高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十:
一、已代繳之行政規費。
二、其他確有支付憑證之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出發前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解除契約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旅遊學習行程者,雙方得比照前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辦理費用返還。

第二十三條 行程開始前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其所收取之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返還於甲方,甲方並得請求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一倍之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 行程開始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其他已實施部分之費用。乙方應依下列標準,將費用(服務費及代辦費)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四分之一者,應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三分之一者,應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之十。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二分之一者,應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之五。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等後,其日數已超過全部行程二分之一者,無庸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但因甲方退出旅遊學習行程後,乙方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仍應返還於甲方。
前項各款作為退費基準之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乙方所收取之報酬及其他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計算之。

第二十五條 行程開始後甲方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因死亡、疾病、親人身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本契約約定之課程或旅程時,甲方或其繼承人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
提出終止契約時,甲方須提供乙方有效力之事由紙本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

第二十六條、行程開始後甲方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除不得保留其所收取之報酬外,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七條、出發後無法完成契約所定旅遊學習行程之責任
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份旅遊學習活動者,乙方應負擔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學習地。乙方無法完成預定旅遊學習活動之情形,存在於所有團員時,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時,應安排甲方返國。
前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遊學習活動時,乙方應退回甲方未能從事旅遊學習活動部份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過失延誤行程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時,乙方應即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繼續安排未完成之旅遊學習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乙方怠於安排時,甲方並得以乙方之費用,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自行返回出發地。
前項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係依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旅遊學習行程全部日數。但延誤行程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日數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程開始後乙方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旅遊學習行程者。
二、甲方不遵守旅遊學習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乙方應將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總額,扣除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費用後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第七條所列之研修課程費用。乙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十條、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甲方拒絕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乙方應徵詢甲方法定代理人之意見。
依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依第一項規定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甲方負擔。
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依第一項規定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乙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
旅遊學習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課程、食宿或遊覽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旅遊學習團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乙方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之費用,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乙方依前項規定變更行程時,甲方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費用返還。
除第一項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學習內容,乙方未依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所定等級辦理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因乙方之過失致甲方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甲方按日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前項違約金,依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旅遊學習行程全部日數計算之。
第一項情形,乙方未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者,甲方因留滯國外所支出之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留滯國外,係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負擔甲方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行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行程地至最後行程地往返之交通費用外,並應支付依全部海外旅遊學習費用除以全部旅遊學習行程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但棄置或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日數為限。

第三十三條 甲方之變更
甲方得於出發 45 日前,經乙方之同意,將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但如因學校因素、旅遊地因素或其他客觀情形無法為權利義務讓與或權利義務讓與顯有困難者,不得讓與。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接到乙方同意之通知後7日內,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並補償乙方為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承受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 乙方之變更
乙方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乙方違反第一項規定,甲方未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乙方仍應賠償甲方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全部費用百分之五之違約金。甲方如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得甲方書面同意,與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簽約轉讓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於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乙方始得免除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五條、乙方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旅遊、研修、住宿及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乙方就本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甲方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乙方之協助義務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中發生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其因此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對於甲方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故意過失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旅遊學習期間內,甲方因自行參與本契約所未約定之其他活動而受有損害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對甲方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第三十七條 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
乙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應自行就甲方依契約所為之行程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乙方辦理旅遊學習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
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乙方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甲方之費用。
乙方應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向甲方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如未依約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依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第三十八條 旅遊學習團行前填報資料
各旅遊學習團乙方於出發離開國境前填報如附件資料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五人之旅遊學習團。
二、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旅遊學習團。

第三十九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四十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四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本契約書之附件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二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立契約書人
甲方(學員)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住居所:
甲方之法定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住居所:

乙方(遊學服務業者)名稱:伊殿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姓名:金玟
統一編號:50765114
電話:02-2711-3911
傳真:02-2711-3977
電子郵件:info@edmtw.com
營業所:106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66號4樓
網址:www.edmtw.com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劉家閔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緊急連絡電話:+886-978-875-232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電子郵件:jammyliu@edmedu.com

簽約地點及日期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備註】: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為簽約日。